|
人民网南宁6月7日讯 记者任桂瞻报道 6月5日至6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成了社会瞩目的焦点。300多名来自广西南丹、都安、南宁的群众,纷纷涌到这里,旁听法院对南丹“7.17”特大矿难中的30名有关责任人作出庄严审判。
原南丹县委书记万瑞忠一审判处死刑
生于1953年10月的被告人万瑞忠,在南丹发生"7.17"重大透水事故时任中共南丹县委书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下属的拉甲坡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拉甲坡矿、龙山矿、田角锌矿井下81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的当晚9时许,时任县委副书记的被告人莫壮龙即打电话向万瑞忠汇报了事故情况,并告知有40余人死亡的消息。当晚万瑞忠亦将此消息告诉了时任县委副书记、县长的被告人唐毓盛。次日晚9时许,万瑞忠经与唐毓盛、莫壮龙、韦学光密谋后,决定对此事故不按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上报及组织抢救、调查,而是将事故真相隐瞒。万瑞忠伙同唐毓盛授意莫壮龙、韦学光督促龙泉矿冶总厂处理好善后工作,防止事故消息泄露。7月下旬,有关"7·17"事故的消息被新闻媒体及上级有关部门关注,万瑞忠又伙同唐毓盛多次向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作虚假汇报。直至2001年8月初,该事故真相被严肃追查无法隐瞒后,万瑞忠才交代对事故真相隐瞒不报的经过。 另查明,被告人万瑞忠于1999年初至2001年7月间,利用其担任中共南丹县委书记职务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2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万瑞忠在南丹"7.17"事故中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他人违反有关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万瑞忠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万瑞忠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万瑞忠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68.5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原南丹县县长唐毓盛一审决定执行20年徒刑
生于1952年5月的被告人唐毓盛,原系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南丹县县长兼矿业经济领导小组组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唐毓盛在担任南丹县常务副县长、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县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2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36万元、美元1000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唐毓盛于1995年4月与他人合谋挪用公款人民币95万元进行营利活动。南丹"717"矿难发生后,不正确履行职责,伙同被告人万瑞忠违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对特大矿山安全事故隐瞒不报,亦不及时组织抢险、调查,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唐毓盛犯受贿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刑期总和29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追缴其非法所得人民币36万元、美元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矿难“矿老板”黎东明一审决定执行20年徒刑
最引人注目的,是颇具传奇色彩并号称广西“首富”的黎东明。这个身材瘦小的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法定代表兼总经理被法警带进法庭时,表情平静。但这个表情平静的被告,却干了许多“不平凡”的事情。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龙泉总厂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黎东明因此构成非法采矿罪。“7.17”特大矿难发生前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并在中央和广西区政府明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组织工人冒险作业,造成重大透水事故,致使81人在事故中死亡,情节恶劣,影响极坏,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事故发生后,为逃避法律制裁,保全龙泉企业的非法利益,黎东明召集有关人员开会,大搞攻守同盟,企图隐瞒“7.17”事故真相,利诱、唆使、劝说部分知情人对外隐瞒事故真相,指使有关人员作伪证,严重侵害了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使“7.17”特大矿难未能及时得到调查处理,又构成妨害作证罪。被告人黎东明还代表被告单位龙泉总厂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是单位行贿的直接责任人,亦构成单位行贿罪。
为严肃国法,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南丹县龙泉矿冶总厂犯非法采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决定执行罚金2400万元。被告人黎东明犯非法采矿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作证罪和单位行贿罪,共判处有期徒刑2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此外,查封被告单位银行帐号,扣除罚金2400万元后,余下的2.4亿多元非法采矿的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此外,参与事故隐瞒并有受贿等犯罪行为的原中共南丹县委副书记莫壮龙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7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南丹县副县长韦学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13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4万元。同时,南丹龙泉矿冶总厂的王国亮等20多名责任人也分别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至此,今年3月12日以来,与南丹“7.17”特大矿难有关的责任人,已先后有40多人被依法判决。其他有关责任人,不久将继续受到审判。(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