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 首页
用户注册|新闻订阅|免费邮箱|个人定制
当前位置: 联报网 >> 云南 >> 资讯 >> 经济资讯 >> 投资政策
         2000年10月12日16:50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在本省投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 益,规范行政部门和服务机构的行为,促进外商投资工作的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外商投资、外商投资管理及相关活 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 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省外商投资管 理工作。 省计划、经济贸易、外经贸、外事、建设、环保和工商等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外商投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外商根据国家和本省颁布的投资指南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 目录,自主选定投资项目。 鼓励外商在下列领域投资:基础设施、农业、生物和矿产资源开 发产业、高新技术产业、旅游产业、安居工程和环保产业。

     第五条 鼓励外商进行多种形式的投资和开发。外商可以合资、合 作和独资经营,也可以选择参股、控股、联营、兼并、收购、租 赁、托管、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集体、私营企业的改制、 改组、改造。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 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 对引进外资成绩显著的,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具体 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八条 遵循便捷、高效的原则,对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审 批登记。

     第九条 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审批、登记机关应当 在项目由办者提交的文件齐备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立项、 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和企业登记注册的全部手续。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变更投资合同和企业章程主要条款的, 报原审批机关审批,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审批、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齐备合格的文件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 记手续。  

     第三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保护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自主经营管理。 外商及外籍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专有 技术、技术秘密、商业秘密、计算机软件和企业驰名字号等受法 律保护。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使用水、电、气、通讯、交能等基础设 施配套方面,在接受金融、保险、法律、劳动用工、咨询、设 计、广告宣传等社会服务方面享有与省内其他企业同等待遇。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收支的外汇,可以在银 行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也可以在银行办理结售汇,或者在外汇 调剂中心买卖外汇。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汇出的合法收入,可以从其外汇帐产 中支付或者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买外汇支付。

     第十八条 在本省投资的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眷属在公共交通、 文化娱乐、医疗卫生、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享受本省居 民的同等待遇。 外商、外籍工作人员及眷属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办理居留证。外 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的户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外,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决定参加 或者不参加社团组织;有权决定参加或者不参加评比。表彰、赠 与、赞助活动。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检查和 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活动;有权拒绝摊派、集资及其他侵害 外商投资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部门和单位设定的 收费项目一律无效。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按照《云南省对外 商投资企业收费登记卡管理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认为其合法权益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 人员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而受到侵犯的,可以向省外商投资企业投 诉中心或者政府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第二十二条 外商在本省投资兴建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农 业、林业、畜牧业开发以及相关的生产性企业,其经营期在一年 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 税,第三年至第五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 返还。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兴办经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其经营期在一 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年至第七年缴纳入地方财政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全额返 还;企业开始经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享部 分,由同级财政返还;减免期满后,经省级税务部门同意,企业 所得税可以实行忧惠税率。

     第二十四条 外商在能源、交通、环保、城市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 的投资项目,并且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经批准,企 业开始经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期间缴纳的增值税中地方分享的部 分,由同级财政返还。

     第二十五条 在本省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利润在本省再投资,并且 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由同级财政 返还。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利用非耕地兴办的农业开发项目,从有 收入的年度起,头三年内兔征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第四年至第 五年税务部门征收后,由同级财政返还。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用土地的,可以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 标,按照省内同类企业标准收取费用,一次交费有困难的,可以 通过协商分期付款。 外商投资安居工程建设,其建筑面积的30%可以作为商品房。  

     第五章 行政部门及服务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八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审批、管理、服务的部门和单 位,一律实行行政公示制,公布申报文件的详尽内容和对外办公 时间,公开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公布收费的项目、标准和内 容、承办人姓名、职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建设期间办理用地、规划、设计、供 水、供电、供气、通讯、安全、消防等手续,由各级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凡由报文件齐备合格的,有关部门必须在 以下时限内办妥相关手续:

     (一)属本省审批权限范围内的用地,土地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建设用地批准证书》或者《土地使用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二)城市规划部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发证工作;

     (三〕供水、供电、烘气、通讯和消防等部门各在5个工作日内完 成审批、办证笑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需由行政部门帮助解决的 问题,由各级经贸委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一条 省外事部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国专家身份的认 定,并在外商提交的文件齐备合格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外商投 资企业拟聘外国专家的身份认定,核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 和《外国专家证明书》,办理《外国专家证》。

     第三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 和处罚;

     (二)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手段的机关, 不得责令银行划拨或者冻结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资金和帐户, 不得查封外商投资企业及外商的合法财产;

     (三)不得利用职权指定企业、事业单位搞垄断或者变相垄断经 营,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不得损害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不得满泄露外商投资 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由各级政府外商主管部门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

     第三十五条 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和本 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各种社会中外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和自愿 的原则,依法开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服务活动,公布经有关 部门批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并对其出具的证明 文件负法律责任。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证 书。

     第三十七条 各级政府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行政部门工作职 责的履行情况。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应当依法办理外商投诉,维护外裔投资企 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到BBS交流 写信谈感想
  相关新闻
 
  相关专题
 
  今日推荐
15岁的中学生竟堕胎
西安一绑票恶魔落法网
贪官何必怨“贪泉”
千岛湖冬之情风情无限

 

 



关于我们  本站导航 广告服务 联系我们  招聘信息
人 民 日 报 网 络 中 心 、中 国 地 方 联 报 网 版 权 所 有
Email: unn@peopledaily.com.cn
电话:(010)65091779 (010)650923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