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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法规立法保护地质环境

作者:李辉李祥甫申渝

2001年8月06日14:10

    

    日前,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保护我省地质环境,使灾害防治有了法律依据。

    素有“植物王国”美誉的云南,近几月来不断发生地质灾害事故。7月28日,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发生特大泥石流。这之前,金平、东川因民镇、昆洛公路也先后发生严重山体滑坡。这些频频发生的地质灾害事件表明,“植物王国”的地质和生态环境已经十分脆弱,这是一些人过度采伐林木,对矿产资源乱挖乱采,忽视水土保持的结果。可喜的是,我省终于有了一部保护地质环境的地方性法规。

    据介绍,这是我省第一个地质环境保护法规。《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在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各类开发区选址,修建铁路、港口、水电站和水库,开发利用地质遗迹、地质景观、矿产和城镇工矿区地下水资源前,须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禁止进行采矿、伐木、开荒、取土、弃土、抽取地下水等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对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或观赏价值的地质构造、地质剖面、古生物化石、熔岩、冰川、火山、温泉、瀑布等地质遗迹,应根据实际建立地质遗迹保护区。《条例》还规定了详细的处罚条款和责任制度。

稿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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