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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发生大事故 小心乌纱帽

2001年8月01日10:06

    

  对一次性造成1至2人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领导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的行政处分;对特大安全事故责任人,构成玩忽职守等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我市即将出台的《重大安全故事行政责任追究规定》中提出的具体条款。

    在昨天召开的昆明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全体委员(扩大)会议上, 委员们对该《规定》进行的讨论。

    《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在实施安全目标管理任制,要明确各级领导和有关人员的安全责任,并作为考核有关领导政绩的重要依据;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往现场组织抢救和善后处理工作,并迅速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处理事故,必要时市政府可以对重大安全事故有关负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政府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过其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同级政府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依法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和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撤消原批准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活动的,应当立即予以行政处罚;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但不得超过90天;政府部门必须加强中小学安全管理,实行学校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和安全一票否决制等。 

    云南新闻网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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