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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出台新规定整顿无牌无证机动车辆

作者:  夭姚波  何再龙

2001年7月27日13:57

    

    记者昨日从交警部门获悉,昆明市政府为确保“严打”整治斗争的顺利开展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畅通,于近日出台了关于整顿无牌无证机动车辆的新规定。

    按规定,凡属非法改装、拼(组)装的机动车辆,经查不属于盗抢、走私的,按《云南省机动车和驾驶员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由县(市)区公安局开据《收缴决定书》一律收缴,解体销毁;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按《昆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强制报废;凡已上国家产品目录、并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汽车,应按国家规定立即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凡已上国家产品目录、并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两轮摩托车,应按有关规定,在除盘龙、五华两区以外的县(市)区范围内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凡已上国家产品目录、并符合安全运行技术要求的正三轮摩托车,不得在盘龙、五华、西山、官渡区行政辖区范围内登记注册,其他县(市)可根据当地情况,决定是否批准注册登记;对于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和合法来源的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按公安部有关规定,将车辆上缴财政部门,无使用价值的按规定销毁;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不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或在今年8月10日以后仍继续使用无牌无证车辆的,一经查获,车辆一律上缴财政部门,无使用价值的按规定销毁;新购机动车辆,应在购车后1个月内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违者按规定处理。

稿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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