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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1月18日16:44

昆明:施工扰民将受重罚

 

    城市道路的挖掘、维修工程应尽量做到夜间施工,避免扰民。这是修改后的《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作出的新规定。

    昨日下午昆明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决定》。针对原来《条例》存在对城市道路的施工时间和工期不利于昆明市的市容维护和市民利益的不足,在《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城市道路的挖掘、养护、维修工程,尽量做到夜间施工,应当按照规定期限修复,保证车辆、行人安全通行和避免扰民,作业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围栏保护措施;施工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抢救任务时,在保证交通安全畅通的前提下,可以不受行驶线路、行驶方向的限制。

    由于近几年城市中立交桥的增多,《条例》中还增加了关于桥梁、涵洞的管理规定。如:车辆通过桥梁、涵洞,应遵守限载、限高、限速的规定;装载超重、超宽、超长、超高大件或者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需过桥者,应当经市政工程、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通行等。这次修改还对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对违规责任人处以100———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以1万———2万元罚款等。

作者:刘晓颖

稿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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