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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云南频道4月18日消息 越南籍公民阮文友走私珍贵动物一案,近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决定: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以走私珍贵动物罪,判处阮文友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
据悉,阮文友,男,46岁,越南国籍。2001年11月15日,阮文友帮越南籍妇女阮氏莲山(在逃)走私入境的15只凹甲陆龟(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进行保管,并伺机贩卖。当晚9时许,河口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在阮文友租住的河口县星光相馆,查获该批凹甲陆龟,并从他租住的房内一并查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巨蜥10条、蜂猴6只。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阮文友为牟取非法利益,帮助他人保管走私进口的珍贵动物并伺机贩卖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走私珍贵动物罪,且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遂作出上述判决。(稿件来源: 春城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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