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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持《再就业优惠证》可享受7项优惠

2003年4月02日09:10

    

    云南省劳动保障厅、省计委、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等11部门近日向全省各地、州、市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工作。

    通知写明,《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是指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者,包括仍在就业服务中心或协议期满出中心但未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的国企下岗职工;仍处于失业的原国有企业人员;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人员等,《再就业优惠证》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使用时应同时出示本人身份证。据悉,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可在就业所在地申请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免费税扶持,在户口所在地申请享受小额贷款、就业培训、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重大疾病住院补贴扶持等7项扶持优惠政策。

作者:马玉龙 瞿国相

稿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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