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华网云南频道3月30日消息 《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于2002年11月29日经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为了保证土地登记工作的公正、公开和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办理土地登记,《条例》规定,“土地登记应当坚持公正、公开、便民原则。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制定便民服务措施,做好服务工作。”与此同时,为了方便广大土地权利人办理土地登记,提高土地登记工作的透明度,《条例》分别规定了办理土地登记的程序、办理土地登记时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资料以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的时限。同时,《条例》对伪造、变造土地证书、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土地登记、逾期不办理土地登记等违法行为也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云南省副省长吴晓青要求,在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从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公有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云南省土地登记条例》的重要意义,为促进依法治省,推动云南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做出积极贡献。(李珊珊)
稿源:【云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