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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出台政策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

2003年3月31日08:49

    

    3月30日消息  经云南省各有关部门充分调研和论证,省委、省政府批准,一个全力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重大政策正式出台执行。政策规定:凡云南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的,3年内将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 

    与此同时,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放心大胆的自谋职业和创业,为他们解决好资金难题,还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具体办法是,按个人自愿申请、社区或再就业服务中心推荐、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由商业银行给予核贷(贷款额度可掌握在2万元左右)的方式提供贷款。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还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按中央的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贴息。承贷银行对手续完备的贷款要简化手续,及时发放。 

    新出台的政策还规定,在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的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给下岗失业人员。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涉及到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部门必须坚决按照规定执行。对不执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有权拒缴并向当地监察、劳动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李启昌)

稿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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