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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32硬规扶持再就业

2003年1月02日14:12

    

    广开再就业门路,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进行安置吸纳,重点关照大龄就业困难对象……

    

    广开再就业门路,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服务型企业进行安置吸纳……云南省委、省政府日前出台了《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三十二条“硬规”为全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大开“绿灯”,今后他们的再就业路子将更为广阔。

     

    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

     

    按照规定,我省今后将多渠道开发岗位,广开再就业门路: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加速会展、现代物流、文化服务、信息咨询和代理服务等新兴服务业的发展步伐,依托街道和社区,积极开发社区服务业的就业岗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向中小企业投资,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国有资产退出的行业和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均可参与购买、受让国有资产或国有产权。巩固发展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更多地吸引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就业;依托我省旅游和民族文化等资源优势,带动商贸、餐饮、民族民间工艺等创业成本低的传统服务业的发展,进一步增加再就业岗位;充分利用我省的生物资源,大力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特种农业、养殖业、农产品深加工、绿色食品加工和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等发展潜力大、就业带动强的产业,拓宽就业渠道……

     

    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费和所得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所涉及的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按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不执行有关收费减免政策的,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有权拒缴并向当地监察、劳动保障、价格主管部门举报,凡不按规定落实收费政策的要予以严肃处理;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的小额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确定,按中央的规定据实给予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在城市规划建设和整顿市容时,要统筹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的贸易市场应安排不低于20%的摊位给下岗失业人员。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相对集中的生产经营场所,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涉及占道的,市政管理部门可统一规划,实行规范管理。

     

    鼓励服务型企业安置吸纳

     

    对现有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根据招用人数,按年度应缴纳所得税额的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对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从再就业资金中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就业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下岗失业人员,在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期间,可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重点关照大龄困难对象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性50周岁、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将是各级政府关照的重点对象:属于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不低于20%的比例提供给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优先用于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和其他下岗失业人员的岗位援助,并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上述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用公益性岗位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单位,与被安排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的,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发给被安排人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此外,《实施意见》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转制兴办经济实体(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获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等内容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稿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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