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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开始,昆明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将享受到单位为其办理的工伤医疗统筹,职工个人不缴纳统筹费。
统筹费由单位以在职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5%的比例缴纳,新成立的单位,必须在成立之日起60日内办理工伤医疗统筹。参加工伤医疗统筹的在职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残疾均可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 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的;因工作原因患职业病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受到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在职职工,都可以享受到报销与工伤治疗相当的工伤医疗费;工伤职工日常生活中参加工作的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认定后可安装假肢等以及配置轮椅康复器;因工负伤的在职职工因旧伤复发需要救治,必须持《昆明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伤证》申请即可享受到工伤医疗待遇。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单位必须在工伤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果情况特殊者,申请时间可以延长,但是不能超过90天。(吴宝珠)
稿源:【云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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