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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春运交通安全管理的通告

2002年1月24日13:30

    

    2002年春运工作从1月28日开始至3月8日结束。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确保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平安、祥和的春节,依照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春运期间,9座以上(含9座)的客运车辆必须持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春运车辆临时检验合格证》,卧铺客车必须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喷漆载客人数,方准参与公路客运。

    二、严禁客运车辆在三级以下(含三级)不具备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公路从事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营运活动。

    三、对因交通安全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以及指使、强令客运车辆驾驶员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客运造成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单位和车主,除了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的相关责任。

    四、对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车、酒后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货运车辆超载、夜间会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在高速公路上违章停车和无牌无证、带“病”车辆上路等严重交通违章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

    五、对未按规定申领《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使用无效《营运证》、不按核定的线路或区域经营以及无《客运线路标志牌》等违法违规行为,交通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罚。

    六、对货车、农用运输车、拖拉机违章载人的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将依法从严整治和查处。

    望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春运安全;对积极检举揭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的公民,将给予奖励。

    特此通告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稿源:【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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