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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出台

2001年10月31日13:34

    

    昨日,随着《云南省城镇户籍制度改革意见》的“面世”,城镇人口落户昆明市将不再是个难题,而蓝印户口也将不复存在。

    据介绍,为加快城市、城镇建设步伐,我省针对实际情况出台了该意见,意见规定:与昆明市主城建成区常住人口结婚满5年、与其它城市、城镇人口结婚满2年的人员,原户籍地无固定职业或无稳定生活来源的,可按照自愿原则投靠配偶所在地落户;常住户口人员(含户口迁移人员)生育或合法收养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包括已满18周岁但仍在就读高中的在校学习),可申请随父或随母落户;在昆明市主城建城区居住满5年,有合法的职业或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可申请1人落户;在全省取消蓝印户口制度,已办蓝印户口的转为常住户口,同时换发居民户口簿;列入国家招生计划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的外地学生,愿意到昆明市工作的,在落实了工作岗位后,凭人事、教育部门证明,可在工作单位住地或其他固定住所地落户;因超计划生育等原因未落户的未成年人员,凭县以上计生部门的生育登记证明,可按随父随母自愿原则进行常住户口登记落户;公民收养的弃婴、孤儿,可凭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的《收养登记证》申报落户;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孤儿,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在社会福利机构住地申报落户;农村妇女与外地人员结婚后,因不符合迁移政策未迁出,又被原居住地注销常住户口的,准予在原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其所生育的子女,符合随父落户条件的,准予随父落户,不符合随父条件的,可随母落户;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的人员,凡符合现行迁移政策规定的可迁移落户,反之,原迁出地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常住户口;因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的人员,原居住地应予恢复户口,符合现行迁移条件的,恢复户口后再迁移。

    同时,取得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科学技术奖的主要完成者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如夫妻两地分居的,可不受分居时间及其它方面的限制,凭地州市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颁发的科学技术奖证书或地州市以上人事部门认定的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证明,在单位住地或居住地申请办理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落户。

作者:刀霞

稿源:【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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