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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福建省交通事故赔偿执行新标准

2003年1月22日10:48

    

    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交警部门获悉今年1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4项标准按新规定执行。

    据悉,根据福建省统计局2002年公布的有关统计数据,结合我省实际,省交警总队将2003年度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标准调整如下: 

    城乡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为6015元/年;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240元/月;丧葬费标准为4000元/人;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附后)。其他赔偿项目按原定标准执行。

    (本报记者 魏洪平)

    附: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6891元/年采掘业8348元/年

    制造业 10252元/年建筑业11378元/年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16335元/年

    地质勘察业、水利管理业 11297元/年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17281元/年

    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 10416元/年

    金融、保险业 20198元/年

    房地产业14617元/年

    社会服务业 11674元/年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14409元/年

    教育、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业 12912元/年

    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业 17509元/年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13669元/年

    其他行业15147元/年

    (海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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