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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批准福建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

2003年4月01日10:56

    

    新华网福州3月31日电 (张鹏翔)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同意福建省分局辖内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期限一年),在辖内境外投资购汇总量不超过2亿美元的前提下,对辖内企业购汇境外投资进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超出2亿美元的部分必须逐笔上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据悉,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将重点保证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援外项目的用汇需求;优先支持开发国外资源、带动出口或者减少进口、获取国外先进技术设备以及市场服务、以科技研发为目标的境外投资项目用汇。

    根据有关规定,境内投资者到境外投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持续良好经营的记录,建立、健全了财务制度和内控制度,且该投资主体在近两年中无重大违规记录。 

稿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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