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10家福利企业减免税
2002年10月08日09:17
日前,泉州市地税局依法审批减免10家福利企业200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共计233万元。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安置“四残”人员达到员工总数的35%以上,且上岗率达到80%,经民政部门确定为福利企业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为鼓励企业安置残障人员,扶持企业发展,泉州市地税局积极兑现税收优惠政策,指导符合优惠条件的纳税户办理减免税申请手续。
作者:王人墨 冯勇琦
稿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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