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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福州3月17日电 昨日福建建达、福建元一、福建大佳三家律师事务所对外公布成立福建证券维权律师团,开展对东方电子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诉讼代理业务合作,以及其他类似的证券业务合作。与此同时,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第一批东方电子股民起诉案件,起诉准备工作已完成。当日该所代理律师已前往青岛立案。
据介绍,成立证券律师事务团在福建省尚为首次。一方面可以发挥参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资源优势,另一方面,可以集中分散的中、小投资者,扩大共同诉讼的规模,降低股民的诉讼成本。揭露日、基准日初步拟定
大佳律师事务所的夏律师说,律师团依据现行规定和目前所掌握的东方电子相关证据分析,可初步确定ST东方从1997年1月21日上市之日起就开始虚假陈述。虚假陈述揭露日初步确定为2001年9月14日,即《证券日报》质疑东方电子虚假陈述行为之日。在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仍持有东方电子发生亏损的股民符合起诉条件。此外,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初步确定为2001年11月27日。夏律师解释说,揭露日等的界定最后需由法院来裁决。
据介绍,股民实际损失额包括三部分: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印花税各0.3%;买入日至卖出日或基准日期间的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投资差额损失计算为:从2001年9月14日起至2001年11月27日之前卖出的,按买入价和卖出价的加权平均价,相减后乘以股数为投资差额损失;在2001年11月27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按买入加权平均价减去6.96元,再乘以股数为投资差额损失。代理诉讼准备立案
记者另外了解到,昨日福建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的代理律师已前往青岛准备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据了解,该所代理的第一批诉讼东方电子的原告人数达到61人,索赔金额总计260多万元,其中,金额最大的多达30余万元,金额最少的为1000余元。此次起诉共有六位被告,包括东方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原三位高管隋元柏、高峰、方跃、东方电子的上市推荐人和主承销商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东方电子发行上市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年度报告审计机构山东乾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方圆统一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表示,目前在该所登记第二批股民人数已有20余人,该所将择日提起第二批起诉,届时第二批起诉将同时向法院提出加入第一批诉讼的申请。
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告诉记者,律师团第一批受理股民委托起诉东方电子到本月底为止,股民如有相关细节问题,可向建达、元一、大佳三家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分别是:0591—7676117、7833907、3330586。股民对其中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即视为对证券维权律师团的委托。(《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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