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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福建省将正式启用《再就业优惠证》。哪些人有资格领取《再就业优惠证》?如何领取?如何惩处骗领《再就业优惠证》的行为?就这些问题,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昨天专门发布了最新规定。
《再就业优惠证》发证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一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指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国有企业的正式职工(不含从农村招用的临时合同工),因企业生产经营等原因而下岗,但尚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的人员;二是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指已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没有在社会上找到工作,已进行失业登记的人员;三是列入全国兼并破产减员增效计划的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的人员;四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
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在中共中央、国务院2002年9月30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的人员;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时,凭《再就业优惠证》在设区的市范围内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如何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第一步,符合以上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申领该证时必须由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下岗或失业证明。其中,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提交企业开具的下岗证明;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交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和《失业证》;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在劳动保障部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各类企业中就业转失业人员提交享受低保证明和《失业证》。(2)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失业)状况证明(申请办证的人员在申请之日前,处于失业状况的证明)。(3)户口簿及复印件和本人2寸黑白照片2张。
第二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申请人员的条件,特别是就业状况进行认真审核,对审核认定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员所在的社区张榜公示3天核实后,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再就业优惠证》。第三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对街道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交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发放给下岗失业人员。对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有就业愿望且就业困难的人员,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未设立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的独立工矿企业,经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其下岗人员可通过企业出具下岗失业证明,比照以上程序企业直接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领取《再就业优惠证》。
《再就业优惠证》由谁保管?
《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本人申领、使用,有效期到2005年12月31日。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与用人单位录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将《再就业优惠证》退还本人保管。灵活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由灵活就业的“非正规劳动组织”或“劳务派遣组织”、“劳动人事代理组织”保管。个人或单位丢失证书再次申领证时,须由丢失者或单位在本地登报声明作废,并缴纳证书工本费后方可申请补发证书。
转让、出租、冒领《再就业优惠证》要受惩处
劳动保障部门在建立享受扶持政策人员和用人单位公示制度的同时,严格《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的,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对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对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严肃处理,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动态管理。
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和社区居委会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基础情况档案和再就业情况数据库,随时掌握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的情况。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扶持政策再就业后,正在领取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应停发基本生活费和失业保险金;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重新核实其家庭收入情况。
原来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还有用吗?
《再就业优惠证》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各地不再发放原来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持有原《下岗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其《下岗再就业优惠证》按原定优惠政策,使用到有效期结束。符合申领新的《再就业优惠证》条件的人员,可以重新按规定程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新的优惠政策,原发出的《下岗再就业优惠证》将被收回作废。(刘琳)
稿源:【福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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