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废止四百四十九件规范性文件
本网讯 2000年12月21日,省长习近平签发省人民政府第60号令,决定自公布之日起废止1980年至1999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40件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109件(文件内容见今日A2、A3版)。
这次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对1980年至1999年期间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18011件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筛选,确定1108件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对象。这些文件涉及到经贸、财金、工商、土地、环保、公安等50多个工作部门。在这次废止的449件规范性文件中,因主要内容被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代替而被废止的有266件;因规范的内容已失去现实适用意义而被废止的有147件;因主要内容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或者不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而被废止的有36件。
据了解,改革开放以来,省政府曾进行过4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其中1985年废止122件,1988年废止14件,1993年废止45件,1998年废止99件。
稿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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