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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8日15:47

福建省纪委省监察厅:制止党政机关人员送收“红包”的规定

 

    编者按:去年12月,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纪委、省监察厅制定的《关于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的暂行规定》。为配合今年正在开展的制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赠送和接受“红包”工作,根据省里的部署,本报今天再次公布这个《规定》,供各地及省直各单位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政廉洁,坚决制止赠送和接受“红包”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红包”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便,以各种名义赠送或接受有关组织和个人的礼金,包括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红包”。

     第三条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接受“红包”超过一个月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予以党、政纪处分。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四条单位违反规定接受“红包”不上交的,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执行,追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将接受的“红包”隐瞒私分的,以贪污论,根据个人所得数额和所起作用,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第五条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赠送“红包”款额不满1000元的,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给予批评教育;款额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不满5000元的,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至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款额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不满10000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至留党察看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款额达到或超过10000元的,给予党内留党察看二年处分或行政撤职处分,其中情节恶劣、数额巨大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或行政开除处分。

     第六条用公款赠送“红包”的,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追回送出的款项,并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的证据。未能追回款项,又不能提供有关人员接受“红包”证据的,作出决定的领导干部及有关直接责任人应负责赔偿所有损失的款项。党纪处分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执行,追究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的责任,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政纪处分参照党纪处分执行。

     第七条各级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应当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要求,禁止赠送和接受“红包”:

     (一)党政主要领导应以身作则,坚决不赠送、不接受“红包”,并管好班子、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根据工作分工,管好下属部门和单位,防止下属部门和单位赠送和接受“红包”。

     (三)每年对所辖地区、部门、系统、行业制止赠送和接受“红包”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机构应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红包”案件。

     第八条各级各部门的领导班子及其领导成员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应当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责任,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十一条本规定中的违纪款额包括多次赠送或接受“红包”的累计数。

     第十二条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办法,仍按《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办发[95]7号)、《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办法》(闽委办发[95]14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礼品登记制度的若干意见》(闽纪发[97]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福建省监察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稿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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