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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规定:药品经营必须通过GSP认证

2003年4月14日09:30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处负责人日前透露:明年底前,我省所有药品经营企业都要通过药品GSP认证,达不到认证标准的企业将被警告或责令停产或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取消药品经营企业的经营资格。 

    药品GSP认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一种手段。据悉,目前我省118家有药品批发法人资格的企业,只有3家药品批发企业通过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GSP认证。 

    根据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安排,今年内我省设区市城市所在地的药品批发和零售大中型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及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的药品零售企业,共83家将要进行GSP认证。吴育卿 稿件来源:福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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