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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孩子为“名”所累

2002年4月29日14:29

    

  一名5岁男童认养了千平方米绿地,这是3月31日发生在北京的事(《京华时报》4月1日)。我的孩子和这名男童同龄,作为家长,我谈谈对这件事的看法。 

    这是一块面积为1530平方米的绿地,按绿化部门的规定,一年的认养资金不低于6.5元/平方米,则一年需向绿化部门交纳近1万元的认养金。这是一笔不小的数目,孩子是拿不出来的。即便孩子有压岁钱、积蓄等可以完全或部分支付认养金,但孩子作为无民事行动能力人,他对认养绿地这样的“大事”难以做出判断,很难说就是他的意愿。所以,与其说是5岁男童认养千平方米绿地,不如说是5岁男童的父母以孩子的名义认养绿地更为合适。 

    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代理孩子进行认养绿地这样的民事活动应慎之又慎。 

    男童的妈妈说,前几天北京的沙尘暴给孩子留下了深刻印象,从那以后他就天天缠着妈妈要种树,而妈妈工作忙没有时间陪他去,为了圆孩子的心愿,想到了认养一块绿地。我理解做父母的心情,希望从小就培养孩子的环保意识,热爱大自然。但话又说回来,孩子的父母想过没有,当孩子的姓名书写在认养牌上,竖立在绿地之中时,就意味着他要承担一份责任,这是一个5岁的孩子无论如何也承担不了的。 

    还有就是当这件事通过媒体报道以后,孩子的名字随同事情一起传播,孩子成了小名人,它对孩子未来的成长,会不会有负面影响?会不会让孩子从小就有一种优越感?出了名也好也不好,它就像水一样,既能载舟,也可覆舟,做父母的可要三思而后行。 

    为了孩子无忧无虑地成长,我觉得认养绿地时,做父母的应慎用孩子的名字,不妨用自己的名字为好。当孩子看到领养牌上爸爸妈妈的名字时,父母告诉他领养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要写上爸爸妈妈的名字等,在潜移默化中,让孩子的心灵得到净化,这样做不是更有利于孩子健康地成长吗?(汪中明)

稿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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