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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贪污,大家立即把它与钱财挂钩。其实,只要贪心一起,什么样的“贪污”都会出现,笔者把最近一段时间出现的新“贪污”现象稍作罗列,以飨读者,同时给有关部门提个醒。
贪污“人员”。在人事制度改革过程中,编制部门对各级各类党政机关进行清编核编。可在原在编人员已经超编的情况下,很多党政机关仍然从下级或基层借用人员。原因何在?无他,让别人干自己该做的事,转嫁案牍之劳,省出自己的时间和精力去娱乐、干私事。从下面借人,工资在下面发,奖金、福利在上面发,两方得利,不赖。
贪污“子女”。最近的《扬子晚报》刊登消息说,某地对干部收养的子女进行亲子鉴定,查出不少干部收养的子女居然就是他们的亲生子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深知违反计划生育国策意味着什么,可又想多生几个子女,怎么办?就想到了一举多得的妙招———捡弃婴。让自己的老婆到外地生下孩子后,再做伪证说是有人遗弃孩子在他家门前,出于恻隐之心,就收养了这些孩子……如此一来,自己的孩子轻而易举进了家门,而他还可以赚个有爱心的美名。还有一种:不是说子女残疾可以再生一孩吗?不少干部的孩子于是就“残疾”了。做个干部真好,孩子都能比百姓多养几个。
贪污“代表”。在各种选举过程中,为了保证代表的代表性,都带着指定性的任务去按图索骥。这并没有错,可很多基层在选择推选代表候选人时,来个“集中代表”。即把多种代表类型集中到一个人身上,就省下了不少代表名额,干部手中从而有了多个可以掌握的名额,自己的人就可以排上去候选。
上述干部的各种各样“贪污”行为,都是隐性的,而且不少是触及法规盲区和难以上纲的。如何衡量和界定这些“贪污”行为,是有关部门应该好好考虑的事了。
作者:郭志干
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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