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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场击毙犯罪分子?
可不"击毙"别"击毙"

2002年1月29日13:34

    

    关于"击毙"的新闻:

    湖北力保春运安全 便衣警察可当场击毙车匪路霸

    深圳民警近期多次枪击歹徒 警方称打击效果明显

    1月23日《羊城晚报》有则消息:22日中午12时40分许,两名男青年驾摩托车在路边抢走一年轻女子的挂包,然后加大油门逃窜。公明派出所民警听到呼救后立即迎面冲向两歹徒,一治安队员挥起铁锹扫中摩托车驾车者。摩托车失控倒地,两歹徒分头逃窜。追赶过来的民警飞身将一歹徒按倒抓获。而另一歹徒却拼命钻进一小巷逃窜,民警追赶数十米喝令其就范无效后鸣枪警告,但该歹徒却顺手从地上捡起石块掷向追击的民警,民警果断开枪击中歹徒。受伤歹徒被送医,抢救无效死亡。

    飞车抢劫是犯罪行为,公安民警予以处置是其职责所在,但当歹徒只是“从地上捡起石块掷向民警”时,民警就将其击毙一定有必要吗?只有当群众或自身生命受到威胁,千钧系于一发,不将歹徒击毙即不能解除威胁时,开枪射击才是必需之举。像报道中的歹徒手中没有凶器,而投石并不能对民警及他人生命立即构成威胁,如果采取呼求援兵、发动群众、紧追不放等策略,是并不一定就不能将其生擒的,故而没有必要非将其击倒不可。在可不剥夺其生命情况下,为何非要“果断开枪”将其击毙呢?况且抢夺非抢劫,够不上死罪,即便该人有前科,罪当受死,那也得要通过正常司法程序,经由法院判决后再予执行。民警的职责是尽可能将歹徒生擒,然后交由司法程序处置,而非代替法院判决,代替法警行刑。

    从1月17日《报刊文摘》摘登的一则消息可知,湖北警方今年又将像往年一样,“春运期间刑警武警便衣跟车,车匪路霸可当场击毙。”车匪路霸并非不可当场击毙,但当场击毙必须有个前提条件,即当歹徒对他人生命构成威胁,不当场击毙则不能解除威胁。设若正实施抢劫时,警察制止或警告后,歹徒停止了犯罪行为,是否还可将其击毙呢?此种击毙是否也是犯罪?如遇打劫,警察不先尝试通过(鸣枪)警告来控制住局面,而是不管三七二十一先将其一枪撂倒了再说,这样剥夺他人性命是否过于轻率呢?可不当场击毙就应尽量不当场击毙,不细分各种情况而笼统规定“可当场击毙”是种“玩火”,这种轻率授权有违法律“犯罪嫌疑人经法院判决后才受刑罚”之规定,很易“以正义的名义走向正义的反面”,在维护法律尊严的同时践踏法律,对社会的危害、所带来的恶劣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在事关他人生命权利问题上不能不慎之又慎,即便对待犯罪分子亦应抱同一种态度。在可不击毙时击毙,与脑海中“犯罪分子没啥权利可言”、“对犯罪分子处置重些没啥关系”意识有关,同时更是对人的生命缺乏敬重感的体现,是社会普遍缺乏这种意识的一个投影。

    作者:魏文彪

    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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