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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来工受伤谁救命?
编前语:打工者的生命问题不可轻视,它不仅仅表现在广东。必须加快完善社保体系,尊重每一个生命。

作者:谭海清 赵东辉

2001年6月28日11:37

    

    6月16日河南打工妹彭书红因车祸成为植物人,其姊彭继红为救妹妹被迫离婚的事件,南方都市报作过报道。由这起意外生命事故引发,记者近日深入珠江三角洲和广州的一些医院采访,发现不少因车祸或其他意外事故住进医院的打工者,由于无钱或缺钱医治而处于垂死挣扎状态,有的伤者甚至因停药停医而悲惨死去。医疗界法律界人士指出,外来工人身意外伤害救治问题事关社会稳定,应尽快通过医疗救助及医疗保险予以以解决,以体现人道精神。

    ■停药身亡  打工者出意外求救无门垂死挣扎

    记者在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了解到,病房中的打工妹彭书红目前仍处于昏迷状态,一直卧床不起。她的丈夫,广西陆川县农民林振说,两个月的治疗,他们支付的医疗费已达9万元,这让他们全家已到了倾家荡产、求借无门的境地,并且现已拖欠医院近3万元。在此期间,除大货车司机送来1万元医疗费外,肇事摩托车司机从未付过一分钱。

    目前,彭书红脑颅积水需到广州购置价值2000元的分流管,因付不起这笔费用,排除积水的手术一直不能做,彭的生命仍未脱离危险。

    在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一些护理病人的亲属们还向记者诉说了一件大家都知道的心酸事:

    今年3月20日,一湖北籍打工仔来顺德找工作的第二天,背着行李的他刚下中巴就被一辆小货车撞伤,小货车当场逃逸。伤者被交警送到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家属卖掉家里的房子凑足2000元搭火车来到顺德,后因无钱继续医治而停药。当时其姐夫下跪乞求医院治疗而遭拒绝,这位打工仔在出事后第9天因停止治疗而死亡。

    ■拒付费用  无良厂家对伤病打工者见死不救

    记者走访了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该院从1998年到2000年3年间,由于种种原因病人累计欠该院11万多元(不含公费医疗欠账),其中80%患者为外地来穗人员,这些患者多为工伤、车祸等意外突发事故入院。

    该院在1998年8月至1999年9月间曾对一福建打工者勒陈明进行治疗。勒为江西省新建县金桥村三和村人,入院前以劳务输出人员身份在福建打工。在公司渔船上作业时,不慎船翻落水,被水域中含有的化学物质烧伤肺部,导致呼吸功能困难。事故发生后,靠吸氧与药物维持生命。由于勒出事前所在公司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当地无医院肯接受患者。勒只好一路求医到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勒出院时,欠医院10·25万多元。其所在公司拒绝承担此医疗费用,医院只好诉诸法律以求解决。

    ■不治不是治也不是  医院对救治外来工造成严重欠费叫苦不迭

    顺德市第一人民医院外五科主任郭希高向记者道出了医院的苦衷:病人去年欠付医院治疗费100多万元,仅外科就欠了34万元。而其中在顺德的外来打工人员欠付外科的医疗费就有20多万元。医院每年都要接收像彭书红这样的病人200多个,我们“治也不是,不治也不是”。

    记者从省人民医院医教处了解到,去年病人欠该医院37万元,1998年则多达78万元,半数以上是外来民工。该院的整形创伤外科主任邓国三说,整形创伤外科每年接收近200名因工受伤的民工,三分之一以上无钱支付医疗费。

    广东省人民医院医教处处长林展翼说,外来工因意外事故送至医院,医院出于人道主义应该救治,但往往是救治康复后,外来工由于种种原因“走单”,给医院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直接影响医院的正常医疗行为。有些医院则出于减少损失的考虑,干脆不接收此类病人。

    ■预付款项难以执行  交警部门称无权对肇事方强行实施经济制裁

    顺德市交警中队副中队长陈炳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 “在处理交通事故上交警的权力是有限的,我们所能做的只是对有关责任人发出交通事故预付款通知书,但他们不出钱我们也没办法,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交警实施经济制裁的强制手段。而且抢救伤者和处理事故是要分开的,有没有钱,怎样抢救是医院的事情。伤者住院后的费用应由各方负责。”

    但对于“各方”是谁,陈炳根始终不能说清楚。陈炳根说,交警中队目前对彭书红一案也还没有确定责任,要等拿到交警大队研究后再说。

    据陈炳根介绍,顺德市大良区去年接到交通事故报案6000多起,3000多起进行了列案处理,其中外来打工人员跟机动车相撞的交通案件就占60%以上。

    ■法律漏洞  受害者在治疗期间不能起诉索赔

    国务院1991年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中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来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也就是说,在处理和医疗方面,公安交警部门最大的权限仅为扣留车辆和发出催款通知书。

    该办法第五章中规定:“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即对交通事故伤害者来说,在治疗期间或伤情发展期间是无法得到强制经济来源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庭审判长任梁聪说:“一般情况下,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必须在医疗终结之日后。法院只有在符合诉讼条件的情况下接案,才能有诉讼行为,否则只能是眼看着也没办法。而法律并没有赋予公安机关预付医疗费的强制执行权,现行法律尚不足以保障受伤者得到人道主义的救治。”

    ■事关稳定  有关人士呼吁尽快建立医疗救助基金

    医院因外来工无法承担医疗费而停止治疗,交警又没有法律赋予的经济制裁肇事者的权力,法院在伤者医疗终结后才能授理案件,肇事者出事后又撒手不管,这就是像彭书红这样的外来工在遭受人身意外事故后所面临的凄惨命运。

    采访中,广东省医疗界和法律界人士向记者呼吁,外来务工人员已成为一个庞大的不可忽略的社会群体,他们的人身意外伤害救治问题也日益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为使受意外伤害的外来工能够得到人道主义的救治,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外来工特困医疗救助基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也要尽快考虑将外来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完善社会医疗保险机制。

     

稿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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