烈士年龄有新界定 未满10周岁不得再申请追认
2003年2月25日08:41
据《新华日报》报道,据江苏省民政厅介绍,从今年起,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再申请追认烈士,此前被追认烈士称号的依然有效。 此消息来源于一份国家民政部对未成年人追认烈士年龄限制问题所作的答复。民政部认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其行为属于本人能理解并可预见相应后果的行为。因此,未成年人追认为烈士,应当包括年满10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而不包括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省民政厅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从近两年申请追认烈士的情况来看,江苏省还没有未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申请追认烈士。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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