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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一乘客运用《消法》索赔获胜 获赔22万

2001年7月19日08:31

    

    21岁的冯小姐搭乘公交车时被摔出车外,造成十级伤残,她运用《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广州新福利巴士服务公司提出索赔,越秀区法院17日一审判其获赔22.7万元。据悉,此案与传统交通事故赔偿案的处理大相径庭,为广州首例。

    去年10月31日,年仅21岁的冯小姐搭乘广州市新福利巴士服务公司的公交车。车行途中,后门突然开启,猝不及防的冯小姐跌出车外。后虽经诊治,冯还是落下了癫痫的病症,且上唇挫裂伤,牙齿折断一颗,容貌难以恢复。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今年5月,冯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新福利”索赔23.5万元。被告“新福利”坚持赔偿标准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理由是该案的性质为道路交通事故。原告则认为,乘客买票乘搭“新福利”公交车,两者已形成消费者和提供营运服务的经营者的关系,属于《消法》调整范畴。法院一审判决“新福利”赔偿冯某22.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1万元。  

稿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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