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扎堆离婚为分房白忙一场 为领7万补贴忙离婚

2003年4月11日08:36

    

    为领7万补贴拆迁户“扎堆儿离婚”?近日来,崇文区永泰小区和安乐里小区附近的居民兴起了“离婚热”,最多的时候每天有100多对夫妻办理离婚手续,甚至还有六七十岁的老两口。但这些打离婚的夫妻们却是笑逐颜开。

    离婚大战 

    法院对面卖起诉纸的小商店老板娘对记者讲出了原委:“拆迁的时候就能多领7万块钱。而且现在离婚特别方便,又不需要单位证明,只要带上相关的材料,交50块钱就行了。所以干吗不离呢,老百姓挣7万块钱多难呢!”(4月2日《中国青年报》)拆迁补助昨日新通知分户、析产、离婚不受补偿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昨天发布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助费有关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中规定,对于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居民,经审核可以按照规定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费。但是,凡属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由于户籍分户、析产、离婚或者其他情形形成的自建房住户,不适用此规定。认真实行听证形式一个初衷很好的拆迁补偿办法,竟引来小区居民扎堆办离婚,显然是制定办法时考虑不周,给某些人钻了空子。现在公开讨论,对如何提高公务员的决策素质地方政府应该如何提高决策水平制定出科学的政策法规避免给国家以及纳税人造成损失浪费;或者探讨如何追究已给国家以及纳税人造成损失浪费的政策法规制定者的渎职责任等问题,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但是,毕竟是亡羊补牢。假如把这种公开讨论放在制定办法之前,那就不是如何提高决策水平,避免浪费的问题,而是怎样使办法更科学更合理更有效的大事情了。这就是要实行听证会的原因。听证的基本精神是,无论行政决定的内容是否公正,首先必须在行政决定的程序上实现公正,而听取利益相关人的意见,正是程序公正的最低要求。事后总结教训的例子多了,听证会的实行也有两三年了,但仍是亡羊补牢的多,事前讨论的少。看来一种好的形式要落实到位并非一蹴而就。“离婚热”与拆迁费的因果关系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也许,问题出在我们对现实的了解上,对人的把握上,对成本意识的短缺上。有人说这是一个利益博弈的时代。对这句话我们可以作这样的理解:利益使人走在一起,也使人分道扬镳,它即使不是决定两个个体关系的最重要因素,也是其中的关节点。在这一现实背景下,我们做事就不能太过理想化,总是寄希望于对方谨守“规矩”、发扬风格。而实际上,利益并不是一个贬义词,当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它的价值并正确地使用它时,它反而能消解矛盾、减少摩擦,避免不必要的社会代价,并因为冲突的减少而更能巩固我们的传统价值观。因为利益是多元的,因为人是复杂的,所以我们就要多些“机会成本”意识。我们现在经常说起的“双赢”格局,并不是指双方都没有损失,而是指通过一种合理的安排而使双方的损失都降至最低。人们时时面临权衡取舍,为了得到一种东西必须放弃另一种东西,不把这种“机会成本”考虑在内,就不可能作出最佳决策。从拆迁补贴看现实的生活问题不知道有关部门怎么想的,以前的规定本身就让人难以理解,拆迁本来应该按户分配,至于人家内部是否有离婚情况,根本与拆迁无关。我不知道怎么会把这件本来很简单的事弄得这么复杂,出现拆迁户为多得七万元补贴而离婚的问题,从这个问题来看,就说明这条规定有多么荒唐了。我并不觉得那些为了多得七万元补贴而离婚的拆迁户有什么问题,面对白得七万元补贴费,难道老百姓会不动心吗?我们没有理由指责老百姓为多得七万元补贴而采取假离婚的方式,既然有这样的规定,无论人们怎么做都不能简单地用道德和诚信去评价这么为多得七万元补贴而离婚的人,这并不证明这些老百姓的素质比其他人低劣,大家都差不多,只是一个“机会”使人们有了道德差距。如果相同的规定发生在其他人身上,我想他们的决定将差不多,难道不是吗?很多婚姻关系是不能经受利益的考验的,如果有足够的利益,出现离婚现象是很正常的事。对那些维持型的婚姻关系,因一方找不到住的地方而选择凑合生活在一起的夫妻,面对这样的规定,我想他们的离婚未必是假的。很多社会现象和问题只是没有条件爆发而潜伏着,像为了多得七万元补贴而出现的“扎堆儿离婚”现象,如果有同样的机会的话,它肯定带有普遍性,在这个问题上能作出高尚选择的人并不很多。我们不能用真假来评价这种离婚选择,事实上这里面是有真离婚的,也就是说这些人的夫妻关系有问题,遇到这样的机会,那么他们以前靠维持存在的婚姻就会破灭。观点交锋法律不会打瞌睡:且慢“离婚”笔者要郑重提醒那些居民:且慢“离婚”!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为捞取拆迁费的离婚,毕竟是“假”离婚。假的真不了,毕竟总不能老是这样“离”下去,他们最终是要复婚的。既然离婚是假,那么得到拆迁费的方式就是骗。姑且不从道德上进行谴责,因为道德有时候毕竟是软弱可欺的,本案就是典型的一例。从法律上讲,《刑法》上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7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了。因此,这些居民靠假离婚骗取财物,是一种违法行为,面临法律追诉的危险。我国的《民法通则》也有相关规定。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均属无效。一旦复婚,就可能构成诈骗嫌疑,面临诈骗罪指控。拆迁成拆婚,且莫怪罪百姓我认为不宜过分怪罪百姓,而应让决策部门承担首责。在这里,百姓一共钻了三个空子:一、利用“夫妻双方如果离了婚,其中一方没有住处,就能从拆迁办领到一笔7万块钱的拆迁费”的规定,去搞假离婚;二、利用“离婚特别方便,交50块钱就行了”的政策,合法不合理地轻松“离”了婚;三、“为这样的离婚人口支付拆迁费用,有关部门上哪儿去查?查了也是事实”。审视这三处投机,前两处是立法(规)不周的问题,还有执法不能的问题,而第三处则是前两个问题的延伸。所以,问题的根源就在立法(规)不周上。拆迁,拆的是房子,占的是地皮,只与房屋的产权有关,与婚姻没有什么直接关系。坐在家里就可以想像到:离婚了,房屋的产权移归一方,另一方就成了与此地此房无关的人,对方同意暂栖是他们个人的事,与拆迁办无关;即使法院判令暂住,也不能把他(她)当作固定住户对待,只能按照剩余居住时间补贴租房费用。这些暂住对象既无房可“拆”,又无户可“迁”,何来一笔7万元的拆迁费?一个道德良好的社会,必是一个法制健全的社会,反之亦然。法规是桶,道德是水,“水桶理论”同样适用于法律和道德,一旦某一块木板短缺,里面的水就会从这里漏掉。这是人的本能使然,而弥补它的方法惟有提高法规的“高度”这一条路。重点点击靠假离婚争取利益凸显规定不周我们知道,市场经济中人人都是一个市场理性人,都想谋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当拆迁户认为国家的拆迁补偿不足以弥补其经济上的损失时,于是其就千方百计地弥补,于是就想到钻法律的空子,此时人们利用假离婚所获得的不过是更有利于自己的解决方案。其实,在市场经济中既然要讲究等价交换,具体到拆迁的问题上也应该做到足额补偿,也就是按市场的价值给予房屋的赔偿,拆迁关系实际上是财产的关系,也就是契约关系,本与交易人的个体特征无关,将交易个体的特征过分地加入决策考虑的因素中,应该说有将人区别对待之嫌,有违公平公正的社会原则。而拆迁中将有房户、无房户区别对待实际上并无道理。因此,我想政府需要处理好城市规划与拆迁户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实现公共利益也要照顾个体的利益,这对于政府规划政策的顺利实施是很有必要的,这样一来搞假离婚来为自己谋利益的现象就会自然消失。一个理性行政行为不仅要考虑行政支出的最小,也要考虑群众所受的损失最小。应该按市场规律办事,国家和个人也实行等额交换,使得拆迁活动理性化。使得人们的权利不必要通过非理性的离婚来争取。一家之言拆迁与离婚风马牛不相及据婚姻法,婚后的财产如不经公正就属共有财产,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要分割。如固定财产不能分割,分得的一方可以用货币或其他财产抵偿。假如你的房子需要拆迁,要补偿的也只是你的房子所处的位置所处的楼层有所不同而不同,而不是根据你是否离婚来作不同的补偿,这是两个不同范畴的法律概念。你拆迁前离婚,说明你的财产已经分割好,对财产分割无异议,拆迁办没有义务管这些事。你现在硬要给离婚的优惠,而且数字不小,谁不会抢着离婚?这是合法不合理的事,你能怎么的?你说我欺诈,你怎么评判我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拆迁补偿,不关离婚事,能做到这点就不会有抢着离婚的闹剧出现了。

    来源:北京娱乐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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