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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公开宣判'11.24"特大海难事故直接责任人

2001年11月16日08:03

    

  新华网烟台11月15日电(记者徐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天9时,对“11.24”特大海难事故的4名直接责任人员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玩忽职守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1999年11月24日,山东航运集团有限公司控股企业——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客滚船“大舜”轮,从烟台驶往大连途中在烟台附近海域倾覆,282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烟大汽车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峰、副总经理于传龙等4名责任人员已于去年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今天,法院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高峰有期徒刑6年,判处被告人于传龙有期徒刑5年,判处被告人、山东省烟大轮渡股份有限公司海监室监督员范世会有期徒刑5年;以玩忽职守罪判处被告人、原山东省烟台海上监督局监督科副科长都基军有期徒刑5年。 

稿源:【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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