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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下的性侵犯
2000年6月11日晚8时,川北大巴山暮色沉沉,忙完了家务的农妇王雨梅一个人端着碗饭在家门口吃饭。很长时间了,她的日子就这样过着,孤单、清贫但很平静。
她与丈夫吴跃雄已分居了很长时间。1993年,经人介绍她与南江县关坝乡元山村6社的吴跃雄结婚,关系一度很好,两人生了一个男孩,后来因吴跃雄脾气暴躁,经常打骂她,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为缓和他们夫妻关系,1997年9月,王雨梅的弟弟将自己的一座位于半山腰的瓦房借给两人住,但关系仍无好转。在一次吵架中,吴跃雄甚至将王雨梅的右手打伤,住院治疗用去医药费300多元。
1998年7月,王雨梅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经亲友多次劝说她放弃了。之后,对婚姻已没有信心的王雨梅离开了家乡,只身到广东东莞的一家餐馆打工。1999年7月,思念孩子的王雨梅回到南江,发现丈夫没有在家,也出去打工了,感觉到自己的婚姻已名存实亡的她第二次将离婚诉状递到了南江县人民法院。
1999年10月9日,县法院一审判决两人离婚。
判决下达时,吴跃雄尚在西安打工,他的父亲替他向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2000年5月,吴跃雄回到南江,住在父母家,没有与王雨梅住在一起。5月23日,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王雨梅、吴跃雄离婚的终审判决,但没有送达离婚双方。
现在看来,离婚判决书“没有送达”是一个关键,它意味着两人仍是夫妻关系。
2000年6月11日,让王雨梅“痛苦”、“愤怒”的事发生了。 那天,当王雨梅正在吃晚饭的时候,吴跃雄悄悄来到了她的住处。
看到吴跃雄的身影,王雨梅急忙转身进屋,并将房门用门闸锁住。
吴跃雄见状,就大声敲门,王在屋内说:“我们已离了婚,与你没什么关系了,请你回去!”吴二话没说,抬脚就将大门踹开,他进门后随即用抵门杆把门抵死,要求王与他复婚,王坚决拒绝了,吴又要求与王雨梅发生性关系,王说:“不行,我们已经离了婚,永远都不可能!”吴跃雄不肯善罢甘休,强行将王拉入厢房,王边叫边抓吴,吴怕邻居听见,又将王拖到另一厢房,将王按在床上并撕烂她的长裤、内裤,将她奸淫了。 “吴跃雄强奸了我”
第二天天一亮,吴跃雄起身出门,王雨梅急忙用抵门杆将大门关死,吴又来敲门,王不开,吴又将大门踢开,连抵门杆都弄断了,进门后,暴怒的吴跃雄开始砸家具,将屋里的长木凳砸断。甩起磨刀石将屋顶打通,把小木凳抬手扔到瓦房上。看到自己的家被吴跃雄砸成这个样子,想起昨晚受到的凌辱,王雨梅又急又气,“感到无脸见人”,流着泪水跌跌撞撞向家门口的水河跑去,一头跳进了水里,“想死了算了!”
王雨梅被随后赶来的吴跃雄救了起来。
当天上午10时,“死过一次”王雨梅来到南江县上两镇派出所向民警含泪控告:“吴跃雄强奸了我!”当天,民警前往元山村,对此事进行调查,对被砸坏的门、屋顶拍照取证,提取了被扯烂的长裤、内裤等物证,并在吴的身上找到了大量被抓的伤痕。
6月14日,警方随即刑事拘留了吴跃雄。侦查终结后,南江县公安局以吴跃雄涉嫌强奸罪提请南江县检察院批捕。
“婚内强奸”起争议
南江县检察院对吴跃雄是否构成犯罪展开了激烈讨论。
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的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对强奸罪的主体并没有明确规定。丈夫强行与妻子发生性行为,仍然构成强奸罪。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这一平等关系应包括夫妻之间性权利的平等性。即夫妻在进行性生活时,一方无权支配和强迫对方。在我国,类似的案例已有两起,一起发生在上海,也是在上诉期间,丈夫不顾妻子的反对,强行实施性行为,结果,法院以强奸罪判处丈夫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另一起发生在安徽农村,婚礼举行7天后,新郎在新娘强烈反对的情况下,占有了新娘,经新娘一年的上访、控告,最后,新郎被逮捕,并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另一种意见认为,吴跃雄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丈夫不能构成强奸罪的主体。本案中,王与吴的终审离婚判决未送达,案发时王与吴依然是夫妻关系。而作为合法的婚姻,同居和性生活是夫妻之间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基本内容,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就是对同居和性生活的法律承诺。因此,从法律上讲,合法的夫妻之间,不存在丈夫对妻子性权利自由的侵犯,即使是采取了暴力也是属于道德的范畴,因此,吴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最终,还是第一种意见占了上风,南江县检察院以涉嫌强奸罪对吴跃雄予以批捕,并向南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丈夫无罪”
经未公开开庭审理,2001年3月19日,南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下达。“本院认为,(吴与王发生性行为时),一审判决离婚尚未生效,应视为双方当事人夫妻关系还处于存续期间,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一审判决下达后,南江县检察院没有抗诉,该院起诉科的一位副科长这样解释没有抗诉的原因:“虽然我们对这个判决结果持保留意见,但这是法院和检察院在认识上有差异,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法律规定不明确,存在争议的,抗诉的法律依据不充分,不予抗诉。’”
2001年4月26日,吴跃雄以南江县人民检察院“错误作出逮捕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造成我被错误羁押”为由,向南江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赔偿请求,要求赔偿错误羁押请求人的损失7839·30元。
8月1日,记者到元山村采访,王雨梅不在家,春节过后,她把儿子留给姐姐照看,自己到西安打工去了。她姐姐告诉记者,这个判决结果,王雨梅还不知道。因为是公诉案件,他们连何时开的庭都不知道。(王雨梅为化名)
作者:记者 曾民 陈海
稿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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