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个体经济有了保护伞
《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出台
●私企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
●税收实行优惠
●可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参股、兼并、承包
●有权拒缴不合理收费
本网讯 甘肃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月7日通过并公布了《甘肃省发展私营个体经济条例》,这一条例将使私营个体经济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障,这也是甘肃省人大第一次为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立法。
《条例》从市场准入、合法权益保障、税收优惠、国民待遇等方面为私营个体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具体的规定。《条例》规定: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都可以申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市场准入的同等待遇。凡法津、法规和规章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生产经营的商品,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都可以生产经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享有名称、专利和注册商标等专用权,其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对其合法财产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依法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对其他企业进行收购、兼并、承包、参股和控股,可依法取得外贸进出口经营权;允许以动产、不动产抵押或以有价证券、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等为质押取得贷款。
对于税收优惠,《条例》规定:私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比上年增长20%以上的,其企业所得税增长部分的50%由当地财政作为补贴用于该企业扩大再生产;新开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私营企业,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等第三产业的私营企业经省地方税务部门核准免征一年企业所得税;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对其收入免征营业税;孤老人员、烈属和残疾人独立从事个体经营的,全年应得税所得额不超过1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的劳动收入,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五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私营企业,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条例》规定,行政管理部门向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收费时,应依据许可的项目和标准,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凡自立项目或超标准收费,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缴,并向物价等部门举报、投诉,有关部门应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告知举报、投诉人。省外投资者到本省开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享受与经营所在地经营者的同等待遇,其子女上幼儿园和中、小学校应按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作者:王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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