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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征地引起的征地费用一直是征用各方争议的焦点。费用分歧,不仅延误了建设方的工期,造成经济损失,有的也损害了被征方的合法权益。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近日修正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对此作出了标准,从而使得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有了法规依据。
《条例》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按《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标准执行。征用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被征用土地所在村同一地域耕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2至4倍补偿,征用村民住宅用地按3至5倍补偿,征用荒地、废弃地和连续4年以上10年以下弃耕地等按2倍补偿,安置补助费则按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征用弃耕地、荒地、废弃地的不补助安置费。
对于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条例》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作价补偿,其中,公共设施按重置价补偿。征用土地上零星的未到产果期的果树、未成材的材树按营造同种树木费用的4倍补偿;产果期的果树按果树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成材的用材树按当地木材价补偿。征用耕地上压有砂面的,按该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当茬作物产值补偿,无青苗的,按当季实际投入补偿。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征用土地公告后抢建、抢栽、抢种的不予补偿。
《西部商报》
作者:记者 王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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