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严惩不缴纳“五个社会保险”的单位
2003年2月27日14:18
依法由职工所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及其他组织缴纳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用(简称“五个社会保险”),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所明文规定的,它有效地维护了工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对该法和税法实施办法中的“五个社会保险”落实不认真,不至位,使职工的权益受到了损害。对此,周迎平、李萍、杨耀等17名政协委员联名建议要依法缴纳职工的“五个社会保险”。 17位政协委员联名建议,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应依法缴纳职工的“五个社会保险”费用,对不执行的,要进行处罚。另外,建议经济效益不好的企业、事业等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酌情帮助缴纳。 稿源:都市天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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