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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2日10:31

建筑招投标有关细则在渝实施

 

    12月11昨日,记者从重庆市建委获悉:重庆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实施细则(暂行)》已于近日开始实施。这将遏制该市建筑招投标中的一些暗箱操作现象。

    据《细则》规定:重庆市行政区城区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设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必须进行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包括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住宅工程、移民工程;国家及市重点工程;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市政府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工程等。

    该《细则》对招投标双方都进行了细致规范、招标方面,必须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报建,依法将“招标公告”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投标方面,必须在投票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对送达的“招标文件”应当签收保存,做好接收时间、送标人等记录。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

    此外,对有疑议的投标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可向具有该工程管辖权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投诉。经复查确定标底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原标底为有效标底,若则为无效标底。  

稿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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