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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2月27日08:34

南昌“11.11”特大银行抢劫案
6名案犯一审被判死刑

 

    南昌2月26日电  今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11·11”特大银行抢劫案进行公开审理。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听取各被告人的陈述,法庭查明:2000年上半年,被告人华敏产生了抢银行的念头,开始积极准备犯罪工具,自制了两支钢管手枪、6瓶炸药,后又购买和借来5连发猎枪各1支。与此同时,华敏着手寻找和物色到了其他5名被告人胡光华、郑国维、罗坚、吴招军和龙峰杰,此5人均同意抢银行。经过踩点、策划,最后将中国农业银行南昌市支行洪城大市场分理处选定为抢劫目标,确定抢劫日期为11月11日。

     11月11日下午,华敏等4人携带两支猎枪,在本市拦乘被害人万海波驾驶的出租车,把车骗至武阳大桥,将万海波杀害。随后,6人驾乘该车于下午6时左右,直达抢劫目标,各被告人戴上头罩、手套并按事先布置,华敏、胡光华各持猎枪率先闯入,其他4人紧随其后。华敏残忍地将正在营业厅存款的两名储户杀害,胡光华则威逼银行工作人员,打开工作室的门,将50万元装入编织袋,6人携巨款由罗坚驾车逃离现场,后将车丢弃。

     经法庭评议,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11.11”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并当庭宣判:杀害3条人命、抢劫银行50万巨款的6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作者:陈芳 记者李菁莹

稿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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