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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南时报》2月17日报道:自公安部“五条禁令”执行之日起,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公安分局在“五条禁令”规定条款的基础上,又另行增加了若干规定。其中一条规定,民警除“五条禁令”规定时间段严禁饮酒外,休息时间饮酒也必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饮用,以确保发生突发事件,警力随时拉得出、打得响。此外,该局还与民警及家属分别签订责任状,加强对民警8小时以外的监督力度。
我相信这些规定的出发点是好的,也相信这样做能取得不错的效果。但是,古往今来的历史和实践证明:只问目的不问手段、只顾实质正义不顾程序正义的一切行为和做法都是危险的,其最终结果是弊大于利甚至是有害无益的。
从私权角度说,“民警下班喝酒需要领导点头”有干涉警察的个人私生活之嫌。根据社会契约理论,公民从事某一项职业,意味着把部分身心投入到这项职业工作中。作为回报,他将得到合理的报酬、荣誉及其他待遇。在职业时间内,他将受到制度的“职业管辖”,而在此之外,他是完全自由的,时间自由,身心自由,别人无权干涉。只要不违法,单位的顶头上司也无权干涉;即使违法,也自有相应的公权机关管着,与单位事务未必有关。在这些方面,警察这个职业并没有什么与众不同之处。况且,休息权是《宪法》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警察作为公民,同样有在休息时间安排自己事务的权利。
说到底,这样的管理思路,仍然是以“事”为本位而不是以“人”为本位的。以前,人一到单位,就“生是单位人,死是单位鬼”,单位什么事都包着什么事也都管着,甚至连个人健康向上的业余爱好也有被单位管着的。现在和以后,越来越不该,也不会这样了。
从公权力的角度看,这样的管理方式有“越权”之嫌。在我们的行政管理过程中,有一种习焉不察的怪现象,简言之就是下级可以随意肢解上级规定(甚至法律法规)。
比如某种信息的“言论尺度”,上级原本给你一亩园子,到了下级就成了八分地,到下下级就成了五分地,到下下下级就成了三分地,到最基层就无田可耕了;再比如我们以前最常见的经济增长指标,中央要求百分之七,到了省就成了百分之八九,到了市就百分之十,到了县就十二三!无论哪种情况,都美其名曰“加大力度”。因为有“加大力度”的迷人招牌,上级一般也不会出面制止。但这其实是“效忠”式的人治思路,而且是在“效忠”的障眼法中在某种程度上由下级僭越、取代了上级的“立法定规权”。这不是法治的办法,法治的办法是“权力法定”而不是像这样“权力自定”。
我宁可不要这样的“加大执法力度”。 (童大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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