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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江南时报》2月15日报道,为了更有效地执行公安部“五条禁令”,徐州市公安局近日又出台了四条规定,其中有一条就是民警非工作时间饮酒,一律由民警本人及其家属或直系亲属告知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并保证不酗酒、酒后不开车,……违者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辞退。
民警非工作时饮酒必须打报告,这话说来着实让人好笑。虽然民警工作性质特殊,但8小时之外,谁都有享受生活的自由,包括饮酒。在工作时间内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五条禁令”作为民警应该百分之百、不折不扣地执行好,是天经地义的事。但下班之后,全家人团圆、朋友们相聚,来个一杯半杯的还要告知所在单位的直接领导。作为直接领导连民警回到家中饮上几杯小酒都要报告,你说让人烦不烦,实再是有些多此一举。对于这样的制度在制定时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实在让人难以琢磨。
制度制定出来是要让大家执行的,必须要有比较合理的可操作性,要符合本行业工作的实际,同时又要合情合法。既能有效地管理好大家的言行,又要收到实际的效果,这样的制度执行起来才能收到事半功倍的功效。现在的情况是,一些单位在贯彻公安部“五条禁令”时,不是从“五条禁令”的实际要求入手,着重从提高民警对“五条禁令”精神的吃透上下功夫,而是别出心裁地制定出让人啼笑皆非的制度来,不知道这样的制度制定出来是让人执行的,还是制定出来让人看的?
现在围绕着公安部“五条禁令”,各地公安部门都积极地行动起来了。不少地方的公安部门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继制定出一些制度,配合“五条禁令”的贯彻执行。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制定制度上的随意性、不科学性、可操作性差的问题已经明显地暴露出来,甚至于还出现了与公安部“五条禁令”相佐的制度。比如民警非工作时饮酒必须打报告这一条,表面上是限制民警过量饮酒,影响民警的工作和民警在老百姓中的形象,酒后驾车容易出事故,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对于这样的初衷当无可厚非。但从实质上看,缺乏应有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民警也是公民,他们有休息的权利和享受的权利。民警在岗时要保一方平安,回到家中是儿子、是丈夫、是父亲,他们面对亲情、友情、爱情也需要表达,在这种情况下要执行实在是勉为其难。而作为民警家属或直系亲属并不是公安局的人员,在执行此项制度时,他们并没有非要尽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一旦民警在非工作时间饮酒,家人不尽告知的责任和义务,作为直接领导又能拿人家怎样?再说民警在非工作时间,光把制度的执行建立在民警自觉性上显然是不明知和不现实的。现在有些人在领导的眼底下还要常犯规,就别说离开单位之后这样的制度能有多大的约束力了。
由此可见,我们的领导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少一点随心所欲,多一点切实可行;少一点有违常理,多一点科学严紧;少一点形式为上,多一点可操作性。唯有如此,制度的威力才会显现,操作起来才能得心应手,才能让人少触电或不触电。 (景志强)
稿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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