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批复:持军牌开民用车按无证驾驶论处
2003年2月27日13:38
新快报讯 (记者 华锐 通讯员 王肃沁 实习生 林良田) 今后,现役军人持部队驾照驾驶民用车将被视为无证驾驶。近日,公安部就现役军人持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的问题明确作出了上述批复。 公安部在这个批复中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民用机动车辆必须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的,必须按规定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方可驾驶民用车辆。因此,对持有军队、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
稿源:【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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