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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规范客运退票费:可再次发售的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2003年1月20日08:07

    

    中新网1月19日电 国家计委近日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意见》要求,各运输企业要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

    该《意见》对调整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共提出了6条基本思路: 

    (一)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

    (二)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

    (三)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低限和最高限。

    (四)按方便旅客的原则,合理设置退票地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指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强制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五)不应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特定时段随意提高退票手续标准。

    (六)运输企业以折扣或优惠形式向旅客销售的客票,原则上应按旅客实际支付的票款计算退票手续费金额;对特殊优惠票价设置限定条件要合理;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不应由运输企业自行制定。

    据悉,国家计委同时要求有关运输企业采取适当形式,做好退票费明码标价工作,保护消费者知情权。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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