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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听证:向透明和完善迈进

2002年12月24日15:17

    

    荆楚在线消息(楚天金报)记者叶永笔摄影/记者万多报道: 62001年7月2日,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时隔一年半,国家计委又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已于本月正式开始实施,新《办法》更好地体现了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

     重要收费项目都要听证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自去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我省举行了一系列听证会。今年1月16日,我省第一个省级听证会———春运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在洪山礼堂举行;8月8日,省物价局在洪山礼堂召开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大调整听证会;9月12日,武汉市物价局就路桥收费是否改为“年票制”召开价格听证会……

     听证制度规范了政府的价格管制,体现了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往,政府管制的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是在信息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主要基于生产者的利益来考虑价格的制定和调整问题,很少考虑消费者的利益。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规定,今后价格的制定或调整,政府将从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出发,通过价格听证会全方位收集信息,协调生产者和消费者双方的利益,进而通过价格管制实现社会福利和社会效率的最大化。 

     修订后的《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贯彻了这一原则,根据其规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定价项目,必须先经听证、征求意见后方可确定,否则就视为“擅自定价”和“非法定价”。对于关系到较多市民的重大收费项目,如有线电视、电信、自来水、电力、公共汽车、铁路交通等,都必须进行听证。此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还可以对规定外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其他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进行听证。这意味着,越来越多的重大收费项目将采用听证的方式,事关百姓切身利益的一些产品或服务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将会越来越透明。 

      与会代表产生更科学

      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政府有关部门代表以及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同时,还规定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的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的内容。 

     根据修订后的《办法》规定,可以保证参加听证会代表的广泛性,使代表的结构趋于合理,使不同的利益集团相应有自身的代表参加听证会。同时,也使参加听证会的代表具有一定的素质,会前有必要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充分的准备,能够准确充分地表达所代表的利益集团的真实意思。 

     据省消委邓女士介绍,《暂行办法》中没有规定听证会代表可以采取自愿报名、单位推荐、委托有关社会团体选拔等方式产生,这样就容易造成这样一种后果:因不懂行业知识而无法提出切中要害的意见。打一个比方,价格听证成了要涨价的垄断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一场足球比赛,垄断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担任比赛裁判。垄断企业提出自己的涨价理由,往往洋洋洒洒上万言,其中有很多普通人根本听不懂的数字运算和专业术语,而提出异议的消费者代表即使在听证会上非常明确地提出反对意见,但因信息不对称,对行业知识缺乏充分的了解,提不出合情合理的理由去反对对方的论证,就起不到听证会应有的作用。而修订后的《办法》就可以较好地避免这种情况。 

     听证会信息更透明

     《暂行办法》与修订后的《办法》的一个显著区别是,后者明确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布定价的最终结果。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规定了必要资料的公开、代表人员的公开、最后结果的公开。 

     此前本省的几次价格听证,时间、地点、主要内容、旁听座位等信息都向市民公开,而事实上,按照原《暂行办法》,政府部门完全可以不公开。但按照修订后的《办法》,价格听证会的前期准备、过程辩论、最终结果的客观公正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这样一方面可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与参与,增加了听证会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对价格听证会的社会舆论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从而使政府的价格管制真正体现透明的原则。同时,也有利于扩大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决策参与权,有利于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成本进行监督,有利于供求双方双向沟通。 

     省消委邓女士认为,公开是听证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可以防止政府部门用独断的方式行使价格管制权。它既可以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又是促进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化和规范化的有力保障。只有这样,消费者不会觉得这种听证会是“形式主义”。 

     必要时可采取简易程序听证会效率更高

      据物价部门有关人士介绍:修订后的《办法》考虑到了听证会的效率,补充规定了“在降低价格或者价格的制定对社会影响较小的情况下,听证会可采取简易程序”。此前,我省进行的价格听证制度均采取的是普通程序。 

     武昌积玉桥法律事务所周律师认为,政府实行价格管制是防止垄断企业滥用垄断力量的 

     必要手段、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有效手段。但管制本身必然要增加社会成本的支出,价格听证会就是政府在进行价格决策时所必须支付的成本之一。为提高听证会的效率,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就自己所管制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举行不同范围的价格听证会,制定或调整价格,并根据价格所调试的范围的不同,采取繁简不同的价格听证程序,从而做到既体现公正、公开、客观和效率的原则,又可大大节省整个社会价格管制的成本支出。 

     当然,简易程序的采用,不能损害这样一个底线,即听证会代表产生方式的公开和民主,代表的广泛性和充分表达各方利益集团的真实意思,以及政府部门对信息的全面了解和掌握。

     链接

     1、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

     1月16日上午8:30,我省首次价格听证会:湖北公路客运价格听证会在洪山礼堂拉开帷幕。21位正式代表针对2002年春运公路客运票价上浮申请方案(上调20%-45%)展开讨论。 

     2、城乡电价调整听证会 

     我省总投资120多亿元的农村电网改造已基本完成,根据国家提出的“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同网同价”的原则,我省对居民生活用电大调整,即城镇与农村的居民生活用电一个价。电价如何定?8月8日,省物价局在洪山礼堂召开我省居民生活用电大调整听证会。3、武汉路桥收费改“年票制”听证会 

     武汉路桥收费拟改为“年票制”,主要方案为:武汉市中心城区的大小客(货)车、摩托车、出租车等,一次性征收全年通行费(即“年票”);进入武汉城区的外地车,按次数开征城市路桥通行费(即“次票”),经常出入武汉市的外地车辆可选择缴“年票”或“次票”。9月12日上午,武汉市物价局就此在汉口滨江饭店举行价格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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