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想到一些触目惊心的犯罪现象,发现有一个特点即是:有些犯罪分子心狠手毒,极无人性。而对其判刑我国法律似有较轻之嫌。这种人从监狱出来后,往往以“老子在里面待过”为资本进行新的犯罪。建议法律对犯罪分子量刑时,也要对其“人性”进行鉴定,对那些‘人性’极差者从严处置,绝不手软,以绝后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