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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12月18日08:22

南京医保有“章法”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出台

 

    本报南京12月17日电  记者顾兆农报道:南京市政府有关方面负责同志昨天宣布,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近期已正式出台,明年起实施。

    在《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中,保险费的构成和缴纳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照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职职工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4万元。

    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市财政、税务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与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相配套的,该市还制定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大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此办法主要解决参保职工因患大病、重病,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至15万元以内的医疗费用。《办法》规定,凡参加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要参加大病医疗救助。大病医疗救助基金原则上由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个人按每人每月5元标准缴纳,由参保单位统一代扣代缴。参保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用,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按90%支付,职工个人按10%支付。

    目前,首批46家企业17.3万职工参加了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人民日报 . 华东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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