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出台三份医改配套文件
福建省医改办12月12日透露的信息,从本月6日起,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连续出台了三份与城镇职工医改有关的配套文件,使我省的医改政策更趋完善与细化。它们分别是《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根据以上三个通知精神,在福建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乙类目录未制定前,各医保统筹地区先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另外根据该省已经调整公布的药品目录,将阿洛西林钠、头孢美唑钠等151种西药和新癀片、脂必妥片等54种中药,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限制使用药品;恶性肿瘤、重症尿毒症、结核病、器官移植、精神分裂症、危重病,被列入门诊甲类特殊病种,分别实行各自的管理暂行办法;人造血管、电子小肠镜等84个诊疗项目,确定为省、部属驻榕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范围,按个人自付比例不同,分为需个人自付30%、20%、10%三档。
又讯12日下午,在省本级定点医院药店现场会上,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与福州总院、省第二人民医院等拟作为省本级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的单位一起,就统一服务标准、加快定点实施进程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磋商。据悉,双方签订服务协议之后,第一批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名单将于20日向社会公布。
作者:记者 蓝云 黄雪梅
稿源:【福建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