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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年6月20日16:25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公告

 

    下列企业1997、1998年连续两年未到我局参加企业年度检验,违反了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19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限其在公告15日内将营业执照缴回我局,下列名单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债权债务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非公司企业法人的债权债务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算。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决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再到其他企业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000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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