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不同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分别适用以下相关税种
增值税 增值税以商品或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共设3档税率:销售或者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税率为17%;销售或者进口粮食、食用植物油、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等货物,税率为13%;对于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和从事货物批发、零售,年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的单位或个人,经税务机关确定为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义务人,按6%税率计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产品,除原油、成品油或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以外,免收增值税。
消费税 消费税共设11个税目25个税率(税额),从最低3%到最高45%,在生产环节实行从价定率征收,其中对黄酒、啤酒、汽油、柴油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税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有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
营业税 营业税共设9个税率,从最低3%(交通运输业)到最高15%(娱乐业)。河北省对娱乐业近5%-15%计征。
资源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
资源税税目税额幅度表
税目 税额幅度
一、原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五、黑色金属矿原矿
六、有色金属矿原矿
七、盐
固体盐
液体盐 8--30元/吨
2--15元/千立方米
0.3--5元/吨
0.5--20元/吨或者立方米
2--30元/吨
0.4--30元/吨
10--60元/吨
2--10元/吨
个人所得税 在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从月收入额减除费用4000元之后的余额,为应纳税的所得额。税率按应纳税的所得额多少计算,为5%-45%。
土地增值税 以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税率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除如下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 ①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②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③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④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⑤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印花税 印花税的应税凭证有: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
房地产税 房地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出典者,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者,均由代管人或使用人代为报缴。 房产税依标准房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2%;地产税依标准地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价合并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房地产税依标准房地租价按年计征者,税率为18%。 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不再征收地产税。
车船使用牌照税 以车船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税率:船和载重汽车按吨位计征;客车以座位数或车种计征。乘人汽车10座以下的每辆半年55元;11座至30座的每辆半年65元;31座以上的每辆半年75元;载重汽车每净吨半年24元;机器脚踏车小二轮每辆半年10元;二轮每辆半年18元;三轮每辆半年24元。
关税 进口:[参照“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一节] 出口:外商投资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除限制出口的商品或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免 征出口关税。 保税:为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辅料和包装物料,由海关按保税货物进行监管。
有关优惠政策
国家制定的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消费税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增加税负返还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最长不超过五年,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二)实行出口退(免)税对1993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免税。对1994年1月1日以后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出口的货物,企业可凭有关资料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涉外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2.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税额减征15%至30%的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4.对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6.外商投资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分三类为不少于5年至20年。由于特殊原因,还可以申请加速折旧。7.对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业、项目,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二)对技术使用费的减免税优惠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下列各项专有技术所取得的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可以免征所得税。1.在发展农、林、牧、渔业生产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1)改良土壤、草地、开发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资源的技术;(2)培育动植物新品种和生产高效低毒农药的技术;(3)对农、林、牧、渔业进行科学生产管理,保持生态平衡,增强抗御自然灾害能力等方面的技术。2.为科学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机构进行或者合作进行科学研究、科学实验,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3.在开发能源、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4.在节约能源和防止环境污染方面提供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5.在开发重要技术领域方面提供下列专有技术所收取的使用费:(1)重大的先进的机电设备生产技术;(2)核能技术;(3)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技术;(4)光集成、微波半导体和微波集成电路生产技术及微波电子管制造技术;(5)超高速电子计算机和微处理机制造技术;(6)光导通讯技术;(7)远距离超高压直流输电技术;(8)煤的液化、气化及综合利用技术。
(三)对贷款利息、租赁贸易的减免税优惠1.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2.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
(四)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减免税优惠1.外商投资开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其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中外合资建设港口码头的减免税优惠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建设港口码头,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合营期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2.对建设港口码头的合营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减征或免征的,由合营企业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决定。
(六)外商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的减免税优惠 在我国与其它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中,一般都规定,对承包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仅对其连续为期超过六个月的征税,不够六个月的不征企业所得税。 (七)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税收优惠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不能准确提供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利润率可以由原定的15%减为10%核定,按其业务收入额计算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征收所得税。
(八)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1.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区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2.开发区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3.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开发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4.对开发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由开发区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九)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税收优惠1.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设立的从事下列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1)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2)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3)能源、交通、港口建设的项目。2.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老市区经济开放区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3.对老市区和经济开放区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4.外商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老市区、经济开放区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的以外,都减按10%征收所得税。其中提供资金、设备的条件优惠,或者转让的技术先进,需要给予更多减征、免征优惠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减免税优惠1.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生产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3)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①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②对1996年3月31日前依法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的设备和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至进口完毕。
③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全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④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前批准的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或《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减免税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一)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凡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五年。
(二)对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地方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从开始经营的年度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二年。
(三)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及其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经经贸部门确认,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先进技术企业,凡确认的年度,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地方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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