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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沧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在全市普遍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全面加强优抚事业经费管理,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待遇和生活水平与当地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该市规定,全市优抚对象的待遇“在国家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按当地上年人均纯增长数额给予补助,并逐年累计”。具体操作中,他们以县(市、区)为单位,以当地上年农村人均收入比前年人均收入纯增长的数额作为基数,按照“三属”和伤残军人的不同等级,增长标准分别为基数的80%至60%,城镇“三属”增长标准分别高于农村“三属”的5%。当上年出现负增长时,抚恤补助自然增长不作调整。
为把优抚经费的发放进一步落实到位,该市出台了一系列措施:统一资金账户,规定优抚事业费由县(市、区)财政社保部门直接管理,并设立专项资金账户,保证专款专用;规范发放方法,规定各类优抚对象和应享受的待遇标准全部由县(市、区)财政部门按民政部门提供的名单和规定的标准,以存折或储蓄卡的方式直接发放到人,保证足额发放;明确工作责任,规定财政局和民政局各负其责,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彻底扭转了过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发放不及时、不到位、不足额的现象,赢得了该市26000多名优抚对象的热烈欢迎。10月20日,该市一位老优抚对象手里拿着刚刚领到的银行储蓄卡,高兴地说:“政府为我们想得太周到了,我们打心眼儿里满意!”
作者:刘沙曼、刘振启、高福学
稿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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