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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出调整

2001年9月14日13:30

    

     河北日报9月13日讯    我省新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今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除对以往的奖励类别做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外,还加大了奖励力度,其中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属集体和个人的奖励标准分别由过去的20万元、10万元提高到现在50万元和25万元。 

     原有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于1994年。实施7年来,对于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学技术创新,提高综合科技实力,推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法制保障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原《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为激励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技术创新活动,加速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出台了新的奖励《办法》。 

    该《办法》规定,省政府设立的省级科学技术奖分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国际合作奖五大类。与以往只设立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省农村科技奖相比,该《办法》更有利于科学、公正、客观地评价不同类别的科技成果,特别是评价原创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也更有利于申报国家级奖励。 

    据悉,省级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其中科学技术省长特别奖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二、三等奖,奖金各为5万、3万和1万元。  

作者:记者张丽辉、通讯员殷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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