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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意见》

作者:记者张雁钧

2001年8月22日15:18

    

    《意见》明确,经济适用住房是市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行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加以扶持,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一般控制在每套60—110平方米。销售价格实行审核批准制度。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为每平方米1500元。

    《意见》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项目审查批准制度。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每年的九、十月份向市房改办申报。市政府主管部门推出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和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自建。规定凡经批准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供应。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市政配套费降低50%缴纳,公建配套项目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不再缴纳公建配套费。凡通过旧城改造、旧生活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且成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经济适用房为微利商品房。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外销盈利。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由职工所在单位(无固定职业者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住房、收入情况调查和审查证明,由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方可购买。

    据介绍,今后每年都会有40万平方米左右的经济适用住房竣工。 

稿源:【石家庄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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