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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老百姓可买便宜房了

作者:记者张君花

2001年8月21日10:11

    

    被居高不下的商品房价所困扰的省城人有盼头了———石家庄市政府于近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意见》。市房改办有权威人士预计,该办法出台后,市区每年竣工的经济适用住房将保持在40万平方米左右。

      据介绍,经济适用住房是政府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而推行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由政府对其建设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以微利价格直接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户出售。目前省城由政府核定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为1500元/平方米,具体项目还将根据其建设地段、环境、造价由市房改办和市物价局进行审核。

      据了解,近年来,省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步伐明显加快,截至“九五”末期,共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经济适用住房3万多套,建设面积达240万平方米。但由于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缺乏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积极性不高,与居民实际需要相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仍然呈现供不应求局面。

      “今后这种状况将会有明显改变”,石家庄市房改办副主任陈建中说,该《意见》明确规定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规定凡经批准纳入省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交土地出让金,仅此一项即可节省地价的40%。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承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市政配套费降低50%缴纳,公建配套项目按规划要求自行建设,不再缴纳公建配套费。在此基础上,市政府主管部门直接组织建设的安居工程以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和卫生机构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经济适用住房还另有优惠政策。凡成片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旧城改造、旧生活区改造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除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

      该《意见》规定,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省城将坚持政府运作原则,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实行建设项目、销售价格审查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统一征用,划拨给项目建设单位。经济适用住房按规定标准进行建设,现阶段每套住房一般控制在60—110平方米。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驻石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不论隶属关系,凡申请建设经济适用住房,须统一向市政府主管部门申报,经审核批准后,再按建设程序办理。

      该意见还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作了严格规定,规定其销售对象主要是家庭年工资收入3万元以下的住房困难户,同等条件下优先销售给教师和离退休职工。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组织职工集资自建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本单位职工出售,不得外销盈利。 

稿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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